依照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知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以下為簡單整理流程:
一、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其中一人兼為代筆人。
二、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代筆人)記載下來。 (可複寫但不可用打字或影印)。
三、經代筆人向遺囑人講解後,若遺囑人同意內容,再記明年、月、日,代筆人
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
四、遺囑人如果不能簽名,應蓋指印。
五、見證人資格須不違背民法第1198條之限制。
而律師並非民法第1198條中所規定不得見證人的限制,所以律師原則上是可以為代筆遺囑的行為。
而不識字的民眾,可以經由口述方式,請見證人筆記下來;若不會簽名,可以按指印。這都在法條上面有明文規定。
何謂特留分?法律上如何規定其數額,舉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