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甲離婚許久,最近經朋友介紹跟一位具有相同婚姻背景的乙結婚,但是乙有一名小孩丙。則丙將來在法律上有無權利可以繼承甲的遺產?
上述案例中甲和丙在法律上的關係屬於「直系姻親」關係,因為乙嫁給甲,所以甲對丙來說是「血親的配偶」;而丙對甲來說是「配偶的血親」,全都符合民法第969規定,甲丙是法律上的直系姻親關係。
對於有權繼承甲遺產的人首先第一順位扣掉配偶關係,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丙若要成為甲的遺產合法繼承人,首先要成為甲在法律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那最簡便的作法就是做「收養」的動作。
依照民法第1073條之1第2款規定,直系姻親是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但是夫妻之ㄧ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是可以的。
所以原則上,因為收養子女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就是等於婚生子女。所以甲只要收養丙,使丙成為他的養子女,雖然事實上並沒有血緣關係,但是在法律上的地位跟婚生子女是相同的,一樣都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對於繼承甲的遺產是具有繼承人的資格。
因此,相對來說,如果甲乙結婚,但是對於丙,甲並沒有做收養動作,那在法律上甲丙關係只是直系姻親關係,對於甲的遺產丙是沒有權利去繼承的。
所以,綜合上面所討論的,一旦丙對甲在法律上的地位可以成為「直系血親卑親屬」那丙就有資格去繼承甲的遺產。
民法第1153條限定繼承債務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