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揭示:係於不動產所在地,布告查封之事實,俾眾週知。係實務上最常用之方法。 2.封閉:即封鎖關閉不動產之全部或一部,禁止債務人或第三人進出。通常用以查封債務人所有之房屋,以免第三人任意進出。 3.追繳契據:即令債務人交出不動產權利證明書,例如所有權狀。
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不動產查封之方法如下: 1.揭示:係於不動產所在地,布告查封之事實,俾眾週知。係實務上最常用之方法。 2.封閉:即封鎖關閉不動產之全部或一部,禁止債務人或第三人進出。通常用以查封債務人所有之房屋,以免第三人任意進出。 3.追繳契據:即令債務人交出不動產權利證明書,例如所有權狀。上述三種查封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4.先為查封登記:強制執行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前述之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對動產拍賣】強制執行法第61條~7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