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揭示:係於不動產所在地,公告查封之事實。 2、封閉:即封鎖關閉不動產之全部或一部,禁止債務人或第三人進出。通常用以查封債務人所有之房屋,以免第三人任意進出。 3、追繳契據:即令債務人交出不動產權利證明書,例如所有權狀。
1、揭示:係於不動產所在地,公告查封之事實。2、封閉:即封鎖關閉不動產之全部或一部,禁止債務人或第三人進出。通常用以查封債務人所有之房屋,以免第三人任意進出。3、追繳契據:即令債務人交出不動產權利證明書,例如所有權狀。
所以當家門門口被貼封條,表示法院已經依照法規「封閉」、查封債務人的房屋屬於不動產的範圍了。
那既然被查封了,那查封效力如何?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動產執行的規定。
簡單來說,依照法院過去的見解來說,不動產物權之移轉,在法院實施查封前,雖已聲請登記,但尚未完成,至查封後始登記完成者,尚不得據以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訴請法院塗銷其登記。
行政執行法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