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補習班編寫教科書或講義,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僅就著作權部分,著作權在著作完成時,就已經取得。但當著作權人為補習班的受僱人,這時候要看這位員工於僱傭契約中有無明定其於受僱期間內所為與工作相關的著作權歸屬補習班所有,否則仍由受僱人取得著作權。
僅就著作權部分
著作權在著作完成時,就已經取得,著作權法第10條有明文規定。
但案例內提及著作權人為補習班的受僱人, 此部份依著作權法第11條: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這時候要看這位員工於僱傭契約中有無明定其於受僱期間內所為與工作相關的著作權歸屬補習班所有。
刑法第362條《製作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