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實:長輩不識字,親情信任成詐財破口
這起發生在臺中的房地產爭議案件,凸顯了親誼信任與經濟壓力交織下的法律風險。訴訟主角為年長的原告(長輩)和他的前媳婦Doris。由於長期沉迷於股票期貨投資失利,積欠被告(私人債主)大筆款項。在被告的逼迫與指導下,Doris竟聯手債主設計了一場騙局,目標是原告名下的數筆房地產。
Doris並未告知原告實情,反而謊稱將房產「過戶到兒子公司名下可以節稅,每年能省下數十萬元」,成功說服不識字的原告交出所有權狀和印鑑。
取得文件後,被告利用這些文件,不僅在房產上設定了高額抵押權,更進一步要求Doris將原告帶往地政事務所。原告在代書事務所簽署文件時,誤以為是在辦理「公司節稅過戶」,渾然不知自己簽下的是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最終,原告名下的多筆房地產,包括土地和建物,竟全數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到了被告名下,用來清償前媳婦的個人債務。直到隔年房屋稅單未寄達,原告委託女兒查詢,才赫然發現房產早已不翼而飛。
二、法院關鍵見解:原告遭詐欺且嗣後有撤銷意思表示、原告無買賣真意
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登記以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法院在審理中,針對幾個關鍵法律爭議點作出了明確認定:
法院依據Doris的證詞認定,原告交付權狀、簽署文件是基於「節稅」的錯誤認知,兩造之間根本沒有真正的「買賣合意」,也沒有金錢往來。因此,被告取得房產所有權與預告登記,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被告曾拿出原告簽發的本票作為存在債權的證明,但法院經比對筆跡,並參考Doris「偽造簽名和指印」以躲避被告追債的證詞,認定本票並非原告親簽,確認被告持有的本票對原告的票據債權不存在(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抵押權是為了擔保主債權而設定。由於法院認定原告並未向被告借款,也未同意承擔前媳婦的債務,因此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不存在。依據抵押權的「從屬性」原理,擔保債權既已消滅,抵押權亦隨之失所附麗而無效。原告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三、專業律師補充與提醒
本案是一個典型的詐欺處分財產案例,最終原告能討回公道,主要依賴有於發現被詐欺1年內撤銷意思表示,並搭配不當得利等法律依據。民眾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資訊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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