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媳婦「節稅」謊言,公公千萬房產被過戶抵債,法院判決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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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件事實:長輩不識字,親情信任成詐財破口

    這起發生在臺中的房地產爭議案件,凸顯了親誼信任與經濟壓力交織下的法律風險。訴訟主角為年長的原告(長輩)和他的前媳婦Doris。由於長期沉迷於股票期貨投資失利,積欠被告(私人債主)大筆款項。在被告的逼迫與指導下,Doris竟聯手債主設計了一場騙局,目標是原告名下的數筆房地產。

    Doris並未告知原告實情,反而謊稱將房產「過戶到兒子公司名下可以節稅,每年能省下數十萬元」,成功說服不識字的原告交出所有權狀和印鑑。

    取得文件後,被告利用這些文件,不僅在房產上設定了高額抵押權,更進一步要求Doris將原告帶往地政事務所。原告在代書事務所簽署文件時,誤以為是在辦理「公司節稅過戶」,渾然不知自己簽下的是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最終,原告名下的多筆房地產,包括土地和建物,竟全數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到了被告名下,用來清償前媳婦的個人債務。直到隔年房屋稅單未寄達,原告委託女兒查詢,才赫然發現房產早已不翼而飛。

    二、法院關鍵見解:原告遭詐欺且嗣後有撤銷意思表示、原告無買賣真意

    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登記以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法院在審理中,針對幾個關鍵法律爭議點作出了明確認定:

    1. 買賣關係不存在,移轉登記無法律原因

    法院依據Doris的證詞認定,原告交付權狀、簽署文件是基於「節稅」的錯誤認知,兩造之間根本沒有真正的「買賣合意」,也沒有金錢往來。因此,被告取得房產所有權與預告登記,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1. 原告係遭偽造本票,故本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曾拿出原告簽發的本票作為存在債權的證明,但法院經比對筆跡,並參考Doris「偽造簽名和指印」以躲避被告追債的證詞,認定本票並非原告親簽,確認被告持有的本票對原告的票據債權不存在(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1. 抵押權隨主債權及買賣契約債權不存在而消滅

    抵押權是為了擔保主債權而設定。由於法院認定原告並未向被告借款,也未同意承擔前媳婦的債務,因此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不存在。依據抵押權的「從屬性」原理,擔保債權既已消滅,抵押權亦隨之失所附麗而無效。原告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三、專業律師補充與提醒

    本案是一個典型的詐欺處分財產案例,最終原告能討回公道,主要依賴有於發現被詐欺1年內撤銷意思表示,並搭配不當得利等法律依據。民眾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 重要文件勿輕易交付:身份證、印鑑證明、印鑑章及所有權狀,是處分不動產的關鍵文件,即使是親人索取,也必須明確知悉用途,切勿因信任而輕易交付。
    2. 不識字長輩更需陪同:帶長輩到地政事務所或銀行辦理重要文件簽署時,家人務必全程陪同,詳細核對文件內容,並向長輩解釋清楚法律效果,避免被不法人士利用。
    3. 注意表見代理風險:雖然本案法院認定原告單純交付權狀不構成表見代理,但在多數情況下,若有使第三人誤信代理權存在的事實,原告仍可能需負授權人責任。

    資訊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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