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在法院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雙方仍要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婚姻關係才消滅,因而若有一方當事人反悔不配合登記離婚,在法院的調解、和解反而白忙一場(亦架空法院調解和解之目的),因此民國98年4月29日增訂公布民法第1052條之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新修正調解離婚的規定, 使怨偶可以在法院人員協助下, 理性的解決要不要繼續維持婚姻, 也可以和平冷靜地處理財產還有子女親權等問題, 對於子女權益的保障, 亦較可以兼顧。
誰是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