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敏感性資訊」之概念 在個人資訊中,有些資訊有別於一般個人資訊,例如個人之「指紋」資訊,其會跟隨著本人、且永遠不會改變,帶有其特殊性及敏感性,因此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關於「敏感性資訊」,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參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敏感性個人資訊(料)」之範圍 (一)「敏感性個人資訊」之範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列舉出五項「敏感性個人資訊」如下: 1. 有關醫療之個人資料; 2. 有關基因之個人資料; 3. 有關性生活之個人資料; 4. 有關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5. 有關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二)「敏感性個人資訊」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明白揭示,對於「敏感性個人資訊」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四種例外情形如下: 1. 法律有明文規定時;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時;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時; 4.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時。
Q. 民意代表基於問政需要,要求公務機關提供資料,公務機關可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