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刑法第341條的準詐欺罪?其法定刑度為何?又騙取4歲幼童或重度智障者之金錢或財物,是否構成詐欺罪或準詐欺罪?
(一) 刑法第341條的準詐欺罪是指行為人利用未滿20歲之人的知識或思慮淺薄,或趁被害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導致其辨識能力明顯不足,或其他相類似的特別情狀,而使被害人將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行為人以此方法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刑法設立該條,是為了保護具有此等虛弱情狀的特定人,行為人卻利用他人弱勢的情狀,進行不法的獲利意圖,即為類似詐欺的行為,故稱為準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4歲幼童或重度智障者根本不具備辨識能力,在這種狀態下之人完全沒有處分財產的能力,也就不能交付財物或財產利益,故行為人利用這種機會,騙取幼童或重度智障者之財物,則像是竊盜罪的以和平手段取走其物,而破壞被害人與其物的持有關係,故應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被騙而出賣自己的帳戶算是觸犯詐欺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