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三讀,新聞報導免告知當事人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個資法,原本遭質疑有侵犯新聞自由部分,朝野黨團共同提出復議修正4條文,媒體基於新聞報導公益目的重新回到免為告知範圍,民代免為告知部分則未列入。

  立法院20日二讀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媒體、民代都排除在免為告知當事人的範圍,引發是否有侵犯新聞自由的質疑與討論。朝野黨團在經過協商後,國、民兩黨團共同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中第9、19、20、51條提出復議,並以朝野協商版本修正通過。

  根據三讀修正的個資法規定,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可以不用告知當事人。

  且非公務機關使用或處理個人資料,如果與公共利益有關,或是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來源,且使用該資料有比保護資料更重大利益,則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即可使用;不過當事人可以主動請求刪除、停止使用相關個人資料。          

  個資法中規定,單純的個人或家庭活動,以及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個人影音資料,只要沒有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都不適用個資法。

  此外,未來如機關、公司違反個資法規定,導致被害人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侵害到當事人,該機關仍需負賠償責任。

  如果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賠償新台幣 500元以上、 2萬元以下計算,單一原因事實請求損害賠償總額最高以2億元為限,如果所涉利益超過2億元,則以所涉利益為限;但同一事件如果因為受害人太多,最低賠償金額可以低於500元。

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機關邀集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對「公共利益」、「一般可得之資料來源」等個資法中的不確定概念進行討論,共同研議訂於相關施行細則中。

出處來源:中央社記者蘇龍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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