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勸導單 盲房東看不到 出租屋賣淫無罪

盲人房東蔡水森將房屋租給張姓女子,張女卻在住處賣淫,警方開勸導書要求他停租,蔡不理會,檢方依意圖使人為性交罪起訴;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蔡某無法閱讀勸導書,也因視障難以追查房客是否賣淫,判他無罪。

盼政府給點字版公文書

蔡水森目前是台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理事長,得知獲判無罪,他說︰「明眼人都不一定知道房客在做什麼,更何況我看不到。」他強調,政府給盲人的公文書應該用點字版,或在第一時間電話告知。

他說,出租的房子位於台中市豐原區,距離他住家40多公尺,96年間,他以每月5000元租屋給張女,直到98年,警方以電話告知,他才知道「事情大條了」,此後未再租屋給張女。

蔡水森青少年時期因意外導致全盲,領有殘障手冊,30多年來都活在黑暗中,目前與全盲的太太經營按摩店,近10年來積極投入盲人福利事務。

房客賣淫 盲房東被起訴

判決書指出,蔡水森租屋給張女,張女在住處以每節600元從事性交易,從96年5月起,被豐原警分局查獲3次。

豐原警分局2次行文給蔡某,要求他勿將房屋租給非法工作者,否則可能被一併法辦,但蔡某未理會,警方依刑法第231條規定,認定蔡某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檢方將他起訴,一審法院判處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蔡某辯稱雖請朋友代讀勸導書,但不太懂其中含意,以為事不關已而丟棄;而且他因視障,根本不知道房客是否從事性交易,何來所謂「容留」?法官審理後認為蔡的說法有理,判他無罪。

針對這起判決,法界人士認為,警方勸導單的送達效力雖已達成,但當事人無法理解其內容,致犯罪構成要件不足,因此獲判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該勸導單的內容係要求蔡某不要將房屋租給他人從事性交易,但蔡無法了解勸導單內容,加上他無法「看見」房客的行為,自然不能將勸導內容與房客的賣淫行為聯結在一起,法官因而認定其犯罪構成要件不足。

法界人士表示,除非檢方能證明蔡某能理解勸導單內容,也就是由警員送達勸導單,並當面解說內容,若當事人還是我行我素,才能論罪。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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