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

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民法第817條第1項)。分別共有的客體為一物,其主體為數人,其享有一個所有權的形態,係按其應有部分,例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資一千萬元,購買A地、B屋、C車、D畫時,發生四個分別共有,即各以三份之一應有部分的比例享有A地、B屋、C車及D畫所有權。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