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目前實務上遇到的難題?

 

(一)法院在審理更生或清算案件時,都會先審核是否有聲請的資格。債務人須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的原因時,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當然這兩種原因,必須是不可以歸咎於債務人為前提要件。這個不可歸咎於債務人的毀諾原因,法院沒有一定的認定標準,而目前法院的標準還是很嚴苛。

(二)如果債務人的債權人有很多是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則是佔少數,那清償方案被認可的機會是比較小的。清償方案不被認可,勢必會讓法院駁回聲請,這時債務人就要自己與債權人去談個別協商,但是資產管理公司是不受銀行公會個別協商的規範,所以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商會花比較久的時間。

(三)進法院所提出的債務清償方案,即使債務人已經盡自己最大誠意在支出部份縮衣節食,用每月收入減除支出的全數金額還款,但只要是總清償金額沒有進九成,債權人通常都不會認可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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