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與本約

預約,乃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的契約,本約則為履行該預約而訂立的契約。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對任何債權契約均得訂立預約,不限於要物契約。預約之目的在成立本約,當事人所以不逕訂立本約,其主要理由當係因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事由,致訂立本約,尚未臻成熟,乃先成立預約,使相對人受其拘束,以確保本約的訂立。當事人訂立的契約,究為本約抑預約,應依當事人意思定之。當事人的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則應通觀契約全體內容加以定之,若契約要素業已明確合致,其他有關事項亦規定綦詳,已無另行訂定契約的必要時,即應認為本約。例如訂立土地買賣契約,雖名為「土地買賣預約書」,若其買賣坪數、價金、繳納價款、移轉登記期限等均經明確約定,並無將來訂立買賣本約的約定,且其條款均為雙方照所訂契約履行的約定,應認係本約,而非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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