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協助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1項)。以下就其要件及程序說明之:

1、要件

(1)行政機關須有同法第19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之一,始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2)被請求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給予必要之協助

2、程序

除緊急情形外,請求協助應以書面為之(同法第19條第3項)。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同法第19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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