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薦任審計職3年以上者,得應會計師檢覈?

凡在政府機關曾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均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理由書 事實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