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對象?管轄法院?

 

(一)適用對象:是指本條例所稱的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述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例如:單純受領薪水、國家公務員、、、等等。小規模營業人是指計程車司機、小攤販、、、等等。

(二)管轄法院:是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如果不能依住所地的法院管轄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債務清理事件應向管轄法院聲請,如誤向無管轄法院來聲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或是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都是向各地方法院來聲請,而且必須是要債務人住所的地方法院,是因為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請債務人到法院接受訊問,這樣應訴比較方便,又每個法院都有各自的管轄區域,當然住所在哪就要向哪個法院來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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