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原則之行為

信賴原則

乃容許危險之法理於具體適用時,對於交通事故之刑事責任,予以合理界限風險分配之理論。行為人於實施某種危險行為之際,倘可認為被害人或第三人亦將採取適當之行為,如此種信賴屬於相當者,縱使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促使結果之發生,亦不必對其行為之結果負責,此即所謂「信賴原則」。

信賴原則的限制

在交通事件中,此原則意指參與交通者皆信賴其他參與者能遵守交通秩序,並相互謹慎採取注意行動,而無須時常擔心他人將出於違反交通秩序的態度之原則。惟此原則於下列情形下,須受限制:

1.行為人自身已然有違反交通法規之情形。

2.被害人係一般常識上無法期待其依交通法規而為行動者,例如:幼兒、殘障人士、老人、聚集之人群或酒醉酩酊顯而易見之意識不清者。

3.被害人之違規行為係顯而易見,且行為人有充分之時間採取迴避之行動者。

4.於幼稚園或小學門口,尤其於上下學之時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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