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

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人既與債權人負連帶責任,而非如一般保證的第二次責任,當然無先訴抗辯權。連帶債務人既為保證人,於清償債務後,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及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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