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強制管理

強制管理,係以不動產管理中之收益,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常不能於短時間內全部清償。

強制管理

強制管理,係以不動產管理中之收益,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常不能於短時間內全部清償。此項拍賣程序中之強制管理,多係過渡措施,與以管理中之收益清償債務為主要目的之強制管理不同。拍賣程序中之強制管理與拍賣程序並行,故管理中之不動產經拍賣者,於拍定後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管理人仍得繼續管理。拍賣中之不動產命強制管理,須該不動產適於管理,並能獲得收益者,始有實益,故強制管理顯有困難或無實益者,仍命強制管理,徒增勞費,自不得為之。拍賣之不動產曾付強制管理者,經特別拍賣仍未拍定時,原付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因而失其效力,仍應繼續實施強制管理,以其收益清償債權,而不得撤銷其查封。如該不動產未付強制管理,而適於強制管理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命付強制管理,以其收益清償債權,不得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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