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所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係指不定期勞動契約履行中,雇主與勞工約定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之契約約款。

最低服務年限

此等條款通常伴隨的「違約金約定條款」或「費用償還約定條款」,以作為勞工履行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確保。依內政部該號函示之意旨,此項最低務年限之約定,雇主必須在選派受訓之前,徵得勞工之同意,且雙方所約定之年限,應符合公平合理之標準。法院肯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效力,勞工必須受該約定之拘束,僅能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五十二條,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當然依法條文義,法院亦得無待當事人之請求,逕依職權酌減違約金至相當之數額。實務上,各級法院亦大多肯認勞工違約金酌減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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