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問隱私 僱主最高可處30萬罰鍰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修正案」等七項法律修正案,增訂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可以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違反規定的僱主將被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服法三讀 增訂規範
依規定,未來僱主如果要問應徵者如婚姻、生育等問題,都會被視為個人隱私,與就業無關;但若像是招募兒少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僱主仍可以詢問求職者是否曾有性犯罪、性騷擾等前科紀錄。
另,為加強鄉、鎮、市、區第一線的災害防救能量,院會通過「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授權鄉、鎮、市、區公所在未設置防災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
配合行政訴訟法新制,院會也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及第七十七條修正案」,對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主管機關未來可直接向所轄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至於假處分,若遇緊急情況,也能向所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這將減少訴訟成本,也更為簡便、效率。
院會還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原本稅率介於十二到五十%的石斑魚餌料,未來只要出具農委會證明,稅率即大幅降為六%。「雜項有機質栽培介質」(肥料使用之培養土)、「未長根插穗及裔芽」(可做無性繁殖之作物),皆改列免稅。外接網際網路資料機機上盒,也比照內建資料機機上盒,同列免稅項目。
為保障農民參與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營運,院會三讀通過「農產品市場及交易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未來只要是農民共同出資之法人,就可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
為讓漁會總幹事選舉時間一致,並將現行辦法提升到法律位階,院會三讀通過的「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區漁會應加入全國漁會;同時將高雄、金門漁會任期一律調整到一○六年三月,高雄漁會將因此縮減五個月任期,金門漁會延任五個月。現任漁會總幹事任滿時已逾六十四歲者,不得再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
院會還三讀通過「漁業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一修正案」,規定只要是被撤銷證照、處分收回、限制經營之漁業人、漁船,不得出港;違者可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且能按日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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