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採計鐘點服務制度 勞委會:滿足民眾需求及減少外勞管理責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九)日表示,有鑑於申請外籍家庭看護的民眾需要,研擬明年試辦開放非營利機構聘雇外籍看護工,由民眾依按時計費向機構申請外勞到家裡提供鐘點式服務,且民眾無須負擔就業安定費、健保費和外勞逃跑等責任。

勞委會表示,由於台籍看護價格較高、外籍看護按照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申請外籍看護雇主,其被看護者應具備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資格,或經過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由於申請門檻過高,所以勞委會研議放寬外籍看護申請資格,並且配合台灣進入高齡社會的需求,讓八十歲以上且有特殊照護需求的老人也可申請。

勞委會指出,目前聘雇外籍看護的雇主必須依照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各款規定,須對於飲食及住宿安全衛生或人身安全保護等管理做規劃,並且須負擔生活照顧責任,還必須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而且依同法第56條規定,在受聘僱的看護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時,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因此勞委會研議試辦看護外展服務,民眾只要申請鐘點服務,生活照顧、住宿等都由非營利機構管理和負責。

此外勞委會本次計畫所指的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乃依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指依法設立的財團或以公益為目的社團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而這些非營利機構在依就業服務法第3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有需要者以人力仲介方式給予所需的服務,所以藉由雙方訂定契約,規定雇用外勞的鐘點價格和權利義務,再由機構調配人力來輪流服務,勞委會說明,如此不但減輕民眾的責任,還能加強外勞的管理。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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