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成遺囑?

一、什麼是遺囑?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行為。遺囑書寫的內容,在不
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寫遺囑之人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遺囑必須
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並須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
得作成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即民法第1186條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
宣告之的才能作成遺囑。
 
二、遺囑作成方式有哪些?
遺囑須依照一定方式作成才為有效的遺囑,法律規定遺囑形式有下列5種:自
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以下討論五種遺囑作成
的方式: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1.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並記名年、月、日。
2. 遺囑人親自簽名。
※ 缺點:雖然簡便,但一般民眾多不具法律知識之情況下,其書寫之遺囑內
容容易牴觸法律或生矛盾,且無見證人日後容易產生爭執和糾紛。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1.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遺囑人於見證人在場之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
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
行簽名。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1. 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後,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並將遺囑
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
2.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3.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
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1.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3. 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
※代筆遺囑實務上多委由律師為代筆見證人,即由代筆見證之律師筆記、宣讀
、講解。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必須是遺囑人已「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
始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
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
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
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三、案例解析─預立遺囑應注意特留分之問題
 
Q. 陳先生已婚,與配偶並無生育子女,父母已逝,有兄弟二人,陳先生名下有
一棟房屋、現金及股票,陳先生可否預立遺囑將來往生後,讓配偶單獨繼承房
子?預立遺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以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也就是配偶一定有繼承權
,其他繼承人依親等排序,必須無前順位繼承人,才由後順位繼承。假設陳先
生有子女,因子女屬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則此時由子女和配偶繼承,陳
先生的兄弟姊妹則無繼承權。但陳先生沒有子女,父母已逝,則此時繼承人為
配偶和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又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的
1/2,其他二名兄弟均分另外1/2遺產(即一人可以分到1/4的遺產)。
 
(二)再者,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此前提是在
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所以預立遺囑時,須留意民法第1123條特留分的問題
。依本例,陳先生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則配偶的特留分為1/4(1/2×
1/2=1/4),兄弟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3,即兄弟的特留分一人為1/12(1
/2×1/2×1/3=1/12)。若陳先生預立遺囑要將房屋留給配偶,則應注意不能
侵害其他二名繼承人的特留分,即兄弟每人的特留分為1/12,因本件陳先生還
有其他現金及股票,如果現金及股票的價值有達到其他二名繼承人應有的特留
分,則可在遺囑中載明房屋由配偶全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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