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

匯票付款人接受付款之委託,在票據上承諾願依票據文義付款,所為之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付款人並不因發票人在匯票上之付款之委託,當然成為票據債務人;付款人須作成承兌行為,始成為匯票之主要債務人;該付款人即成為承兌人。承兌人於匯票到期不為付款時,執票人得向其請求付款。故承兌人與付款人,不但實質上係一人,形式上亦須為同一人。承兌為匯票所特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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