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妻承諾書,是有效契約?名醫判賠千萬

愛妻承諾書,內文包括「若是外遇,願將一半之財產交予妻」等語,實務上多半認為是為了維持婚姻生活的美滿而簽定的,故並沒有違反公共至須或善良風俗之規定,而為有效之契約。

愛妻承諾書算是有效契約?有無違反民法第72條之規定

整形名醫師江男與小三詹女結婚,婚後江男又與診所護士五年內懷了四胎,接著疑似再劈腿小五。七年前江簽「愛妻承諾書」悔過,表明願將一半財產贈妻,後來江卻反悔,辯稱承諾書是酒醉時所簽拒付,地院昨判承諾書有效,江應付妻近五年收入的半數共一千四百一十一萬餘元。 

牽涉男女關係的契約千奇百怪,曾對簿公堂的包括禁止外遇、限期結婚、性愛契約、分手費等,這些契約在法律上有沒有效,前提是不能在強暴脅迫狀況下簽定,另外,依據《民法》第72條之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所以契約內容若破壞「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則會被判決無效。

本件中的愛妻承諾書,內文包括「若是外遇,願將一半之財產交予妻」等語,實務上多半認為是為了維持婚姻生活的美滿而簽定的,故並沒有違反公共至須或善良風俗之規定,而為有效之契約。但若該種契約的條間包括離婚或結婚等,與身分行為之變更或喪失有關時,則有很大機率會被認為違反民法第72條之規定,而認為是無效契約。


舉例,魏男與已婚何女發生姊弟戀,兩人簽約約定魏男須在父親往生後六個月內與何女結婚,否則賠一千萬元。魏男簽下一千萬元本票給何女,後來反悔要拿回本票被拒,魏男提告,法官認定該契約違反魏男選擇婚姻自由,此約違反善良風俗,判決無效。至於性愛契約,不論雙方關係為何、是否自願,都因違反公序良俗會被判決無效。舉契約有效的案例,一名賴男與已婚于女搞婚外情,被于夫抓包後簽下「禁止婚外情」條款,承諾不再騷擾于女,否則賠一千萬元,後來賴男仍騷擾于女,法官認定賴男違約,判賴男賠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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