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父母對於子女之姓氏約定不成或出現爭議時,應如何處理?是否妥適?

答:父母對於子女之姓氏約定不成或出現爭議時,如何處理。96年修法時並未規定。於99年4月30日修法時,於第1059條第1項後段增訂「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此種立法雖有簡便且避免懸而未決,除影響戶籍登記外,亦將便其身分處於不安定狀態之優點。惟學者認為外國立法例人間對於抽籤結果有爭議時,如何處理?均徒生困擾。認為父母對於子女姓氏之決定,應屬父母對於子母重大權利事項之行使,如其意見不一致時,應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此亦為當初行政院所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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