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相關法院判決

(一)、最高法院:

 

會議次別:
決議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
決議要旨:
					採丁說。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
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
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
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
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施用毒品
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本則法律問題,某甲於刑法修正
施行前連續施用毒品部分,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連
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施用犯行,除符合接續犯之
要件外,則應一罪一罰,再就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數罪,與修正前依連續犯
規定所論之一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0、20 條(92.07.09)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92.06.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6 條(94.02.02)

 

 

 



(二)、高等法院:

 

 

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三)、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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