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當初之債權有設定抵押(不動產和動產),可經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取得執行名義,如何辦理?

按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未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亦得作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故聲請拍賣抵押物:

一、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須備要件:1.聲請拍賣抵押物須債權屆清償期而不獲清償。2.聲請狀須填寫釋明聲請之原因及事實,副本自存,正本檢附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或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影本,聲請法院裁定。

二、就不動產抵押權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1.聲請拍賣不動產抵押物,在聲請狀內,相對人欄應視何人提供抵押物而填列,如為債務人自行提供則列債務人為相對人,如為第三人提供則列第三人為相對人。2.實務上,銀行所設定之抵押權,通常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對於債權人於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設定一最高限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擔保之特殊抵押權,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必須為一定範圍內所發生之債權。至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包括債務人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約定對抵押權人過去、現在及將來所成立之債務。3.如不動產抵押物之所有權人於設定抵押後,將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者,則債權人僅能以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強制執行抵押物。

三、就動產抵押權聲請拍賣:動產抵押權拍賣標的物,實務上可不必聲請法院裁定拍賣,債權人於占有抵押物後,即可直接將動產標的物拍賣以資抵償債務,然而,如經動產抵押設定,仍以聲請裁定拍賣為宜,以免爭議。債權人如欲聲請裁定拍賣動產,亦應比照聲請裁定拍賣不動產抵押物向法院聲請裁定拍賣,而執行程序則仍依動產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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