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4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2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  條條文


第 8 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
           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
           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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