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係指行政機關為一行政行為所附之附款或要求人民對待給付,與本來要求之目的不相關者,則禁止為之。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指行政機關為一行政行為所附之附款或要求人民對待給付,與本來要求之目的不相關者,則禁止為之。該原則係考量國家與人民之地位並不完全平等,國家如可任意結合各種武器對付人民,則人民將毫無保障。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及同法第137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上述條文所稱之「正當合理之關聯」,即係不當連結之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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