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額之質借

非真正之消費借貸關係,蓋在平準保費之制度下,保單之現金價值係屬要保人所有,故其性質實為預支現金,在保險人與要保人間無債權債務關係,若要保人未償還,保險人不得訴請強制執行,僅能依保單條款規定主張險契約效力停止保險法第120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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