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股

指該股份表彰之股東權所具備之盈餘分配請求權、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表決權等權利內容異於普通股者。凡較普通股對公司享有特別權利或負擔特別義務之股份,可分為優先股、後配股及優先後配混合股。優先股者,股東得享受權利較普通股優先,其內容除股息、紅利、剩餘財產之分派外,兼及表決權之優先;後配股者,股東之權利,較普通股猶不如。關於優先特別股,可分為下列三種:一、優先表決權之特別股。二、優先分派剩餘財產之特別股。三、優先分派盈餘之特別股。有關特別股之各種事項,應訂明於章程中。公司法第130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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