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妻搬離娘家 夫興訟敗訴

 

嫁雞隨雞的年代早已過去了,結婚才兩年多的張姓男子,為方便小孩照顧,與妻約定暫回娘家共住,但為了在屋內抽菸等瑣事,他僅能住在娘家旁邊臨時加蓋的貨櫃小屋內,婚姻發生問題,他向法院提出請求妻子回美濃老家共同居住,均遭一、二審法官判決敗訴。
 
老家在高雄市美濃區的張姓男子,九十七年底才與張姓女子結婚,原本兩人在台南市永康區租屋同居,放假才回美濃,九十八年十一月女兒出生後,為方便照顧小孩,張女提出一同搬回新化區娘家居住的要求,張某也同意。
 
兩人沒想到的是,張男常因為在室內抽菸等瑣事,與岳父母發生衝突,後來經過大家協商,由雙方共同出資卅幾萬元,在娘家旁邊搭建一間貨櫃小屋,張男單獨住在裡面,民生問題都得自行解決,連他下班後要探視妻女,都遭到拒絕。
 
過了一段時間,張男覺得沒面子,就搬回美濃老家,這段婚姻也因此破裂到走向離婚的地步,張男為了爭奪女兒的監護權,遂率先展開法律行動,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出請求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訴訟。
 
法官調查後,發現當初兩夫妻共同約定同居地點,就是新化區的娘家,而且其妻張女也一再向法官表示,是張男自行搬離夫妻同居住所,他隨時都可以回來住,法官因此判決張男敗訴,張男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也認同一審判決,駁回上訴案。本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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