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馬拉雅條款

規定運送人之免責或限制責任之規定,其履行輔助人亦可適用之。第七十六條將之立法明文化,且參酌漢堡規則,將履行輔助人之範圍由傳統之從屬履行輔助人(如船長、海員)擴及至獨立之履行輔助人(如碼頭之卸貨工人)。喜馬拉雅條款制定之理由有三

一、衡平之考量

二、發展航運政策之貫徹

三、航運競爭力之維護。

海商法第76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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