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議制度

行政機關對於議會已經決議之事項,請求議會再一次重新審議,謂之「覆議」。覆議除了有讓議會針對同一事項重新再次思考一遍之目的外,對於總統制國家的政治運作更具有特殊意涵。蓋在典型總統制度國家,行政與立法部門嚴格分立,各自擁有其民主正當性,因此行政部門之法案若無法為國會多數所支持,此時為了避免行政與立法兩機關間就「法案」之成立與否所生之不同意見,形成政治僵局,則只要總統有把握能獲得國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之支持,即可提出覆議案,以使法案通過。所以覆議制度對於總統制國家而言,是解決行政、立法僵局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我國有關覆議制度原規定於憲法第57條。後來憲法增修條文對此另為規定,憲法第57條停止適用。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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