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事故車 判車商全數賠

基隆巿曹姓男子去年買二手車,言明不能是事故車或泡水車,沒想使用後屢次故障,送鑑定確認是事故車,打官司要求退還車款並賠鑑定費,基隆地院審理,認為車子確與約定品質不符,判車商照數全賠。

判決書指出,曹姓男子去年10月花9萬5千元,向黃姓車商購買車齡10年的福特六和廠牌二手車,雙方簽訂契約時特別約定,若為事故車、泡水車,應無條件退費。

曹姓男子使用後因車子經常故障,短短數月就花了6400元修車,考量行車安全,今年5月花6000元送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鑑定,才發現竟是事故車。

 鑑定指出,這輛二手車的左前門、左後葉子板曾遭撞擊修護,但以計程車中古板金材料更換,輪胎鋼圈鏽蝕嚴重,後排板金也是以計程車二手板材焊接,車況惡劣。

 黃姓車商辯稱買賣時已說明車況,當時買家沒意見才購買。這輛車曾發生過小擦撞,在監理站或警察局都未有重大事故紀錄;且依中古車公會認定,重大事故是指車身大梁受過撞擊,這車只用中古材質焊接。他願意負責保固,但對方拒絕。

基隆地院審理認為,一般而言,車輛是否曾碰撞,影響二手車價值頗大,車商出售車輛時明知曾發生碰撞,受損部位又只用中古材料更換,卻未告知消費者,自應付瑕疵擔保責任。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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