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碼頭溺斃 有警示國賠敗訴

二重疏洪道微風運河去年發生2名學童溺斃意外,痛失愛子的吳姓父親認為碼頭設計有瑕疵,警告標示不足,聲請國家賠償;法院審理認為碼頭提供船隻靠岸,民眾不可在此戲水,吳童違反規定才溺斃,新北市府高灘處並無責任,判吳父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蘆洲區成功國小2女1男學童,去年6月21日到微風運河戲水,三人坐在階梯泡腳,12歲吳姓男童為了撿拾掉進河裡的飲料瓶,不幸溺斃;陳姓女童想救人也滅頂,吳童父親認為碼頭設計有問題才使他兒子喪生,聲請國賠300萬元。

吳父主張,碼頭的階梯採垂直、斷面設計,也沒有閘門阻止民眾進入,容易發生意外,階梯內盡是青苔,只要滑倒就會造成不幸,高灘處未盡管理防護責任;且距離事發地點100公尺外才有警告標誌,數量明顯不足。

吳父說,河岸保全員僅「消極」和兒童約定不可下水,沒有發揮保全維護民眾安全的作用。

高灘處主張,微風運河是國際划船競賽場,碼頭只提供風浪板等水上運動使用,不得游泳或戲水;當地設置32座告示牌、26個救生圈,12歲男童應該知道不得戲水;陳姓保全表示,他已盡警告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吳童年滿12歲,應該了解警示牌的內容,卻冒險到水邊,已經違反碼頭使用目的,吳童若遵守規定就不會發生危險,和碼頭設計無關,因此判吳父敗訴。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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