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分別於112年7月28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與31日通過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重點
1、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可一部分或全部外聘,如涉案的是教職員工,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如涉案的是校長(包含前校長),則由主管機關受理調查,必要時可先調整或暫停校長職務。
2、如認學校的調查處理結果有瑕疵或疑義,可要求學校再審議;如仍有不當和違法疑慮,主管機關可在說明理由後,直接由主管機關所設的性平會審議。
3、行為人為學校教職員工時,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遭受損害,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是校長涉案,則可定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4、禁止未成年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教職人員與校長不得利用權勢關係發展師生戀。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
1、《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2、加重權勢性騷裁罰。
3、新增10至29人的微型企業也須設置申訴管道。
4、建立外部申訴管道,以及增設被害人申訴與心理支持。
《性騷擾防治法》的重點修法
1、延長申訴期限。
2、簡化調查程序。
3、完善性騷擾防治組織。
4、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