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倒閉,3千多萬信託金竟歸0,購屋者討債還要排隊」之新聞報導,討論信託財產執行問題

有協助續建的履約保證,也無法讓建商跑路的中和預售屋「青慕淳」一案成功續建,更不合理的事情還在後頭,不能續建後,承購戶們一心以為,當初三十多名承購戶繳交共3千多萬進了信託帳戶的錢,在山琳建設動撥後剩餘的694萬元,至少可以退回承購戶。但是星展銀行卻發函表示,有超過15組的山琳建設的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收到法院扣押命令,無法將餘款退給承購戶們,讓他們大呼不合理。

法律評析

何謂信託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財產原則不得強制執行,但以下三種情形除外

  • 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的權利

(例如:委託人以名下不動產向債權人辦理抵押借款,後將此不動產作為信託財產,若委託人未依約履行還款,抵押權人得聲請強制執行。)

  •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

(例如:受託人因維修信託財產積欠承包商金錢,承包商得聲請強制執行。)

  •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例如:受託人未繳納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稅捐單位得聲請強制執行。)

 

異議之訴

如果執行信託財產不是上開三種情形債權,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撤銷信託

信託法第6條第一項:「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倘若信託前債權已存在,債務人因信託財產導致債權人無法求償,可訴請法院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獲得法院勝訴判決後可將信託財產回復登記為債務人名下,再聲請強制執行。

 

引用鏡週刊〔文林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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