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律師角色

1.居間協助者
車禍事件發生常造成人員傷亡,接著而來的是肇事原因的釐清和究責。雙方間甚至雙方家屬間必然起激烈爭執和衝突,幾乎無例外。往往是受傷者或受傷者家屬怪罪對方沒有誠意,如不願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未到醫院探視傷者或未到亡者靈堂捻香等等。撞傷他人之一方則對對方提出之高額賠償請求,多所埋怨,認為是獅子大開口,並指責對方也有疏失等。在尚未進入訴訟審理前或進行調解或和解程序時,律師宜扮演救火者角色,讓雙方緊繃情勢降溫代替受害者或加害者與對方理性對話,始有可能促成調解或和解之成立。任由雙方自行單獨接觸談賠償條件,依實務運作現況,成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是極輕微小傷,而保險公司也願意全數理賠。

2.賠償金額精算者
實務上,未委由律師處理之車禍案件,雙方洽談賠償時,常常淪為市場販賣式的開價喊價,求償的一方總會故意將金額提至最高,再配合提起刑事告訴希望給對方壓力再由對方要求降低金額,藉此促成調解或和解。賠償之一方則必然訴求經濟狀況無法負擔及質疑對方所提金額過高且無依據等。事實上,車禍事件日後進入民事程序請求賠償,每一塊錢都應詳細估算以作為法官判決之依據。所以即使在調解階段最好也能將較精確之預估求償金額算出,以免淪為市場式的開價喊價。有關求償金額之計算,包括增加生活之支出之相關細項、減少工作能力之損害都須仰賴專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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