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需負擔關於女童相關的殯葬費,如果殯葬業者涉嫌想要獅子大開口,硬逼家屬與其交易,不讓他們自己辦喪禮,這部份刑事方面,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花蓮一名3歲女童,因為看媽媽到對街上廁所,跟在後頭自行過馬路,沒想到被車子撞死。家人承受傷痛之際,原本想把遺體接回家,自己辦喪禮,沒想到卻被葬儀社大開口要錢,否則不讓家屬領回遺體。
原本家境就不好林家,如今又天倫夢碎,這時候遺體竟然還被葬儀社扣住。家屬表示,趁著意外發生、兵荒馬亂之際,醫院簽約的葬儀社自行介入女童後事,家屬想把遺體接回家,卻被業者要求付清款項,否則別想領回。葬儀社態度囂張,協助驗屍要加3千6、貢品要價3千,失去了愛撒嬌的寶貝女兒,如今還得面對葬儀社索錢,一家人承受雙倍的折磨。
該案撞死女童的肇事司機,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若沒有可主張期待可能性的免責事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殯葬費的部份女童家屬可先墊付,等待檢方或其家屬追查到那位肇事司機時,可以依據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肇事司機需負擔關於女童相關的殯葬費。
而如果殯葬業者涉嫌想要獅子大開口,硬逼家屬與其交易,不讓他們自己辦喪禮,這部份刑事方面,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行政法方面,殯葬業者也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可依同法第36條處:「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民事方面,該殯葬業者若有如家屬所說:「趁著意外發生、兵荒馬亂之際,醫院簽約的葬儀社自行介入女童後事,家屬想把遺體接回家,卻被業者要求付清款項,葬儀社態度囂張,協助驗屍要加3千6、貢品要價3千,否則別想領回。」等具體情事,女童家屬可依據民法第74條關於暴利行為相關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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