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兄弟姊妹扶養父母的各項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民法第1117條規定,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1115條規定,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係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1.民法1118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只能減輕其義務不能免除。
2.民法1118-1條規定,若是父母有對子女年幼時故意做出侵害身體上或是精神上的行為,或是沒有正當理由遺棄扶養義務人,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通常法院實務多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費用作為衡量的標準。
民法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