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多會認為既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也不想維持婚姻,本可以協議離婚,為何還要提起離婚反訴?離婚的原因究竟存在哪一方,法律上有何不同的評價,倘若其中一方或兩方都想探究事實真相是非對錯,往往會提起離婚反訴。
A男B女為夫妻,B女以A男長期對其施暴及不給付生活費訴請離婚,A男則以B女與他人通姦,反訴請求判決離婚。
一、A男可提起離婚反訴是因為離婚本訴與離婚反訴並非同一事件,而且離婚反訴與離婚本訴有牽連關係。
(一)法律上如果同一事件不得重複起訴。判斷是否為同一事件,依訴之三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是否相同定之。本案例當事人原被告本訴、反訴只是互易地位,所以當事人仍相同;訴之聲明都是在消滅兩造間的婚姻關係,所以訴之聲明亦相同;但訴訟標的不同,因為訴請離婚的原因事實不同,也有人主張兩者權利主體不同,所以訴訟標的就不同,故非同一事件。
(二)反訴與本訴必須有牽連關係才可以提起,所謂有牽連關係依最高法院的見解,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原因,其主張部分相同,都可以認為有牽連關係。典型例子,如前面所舉之離婚反訴,另外,發生車禍事件,一方向另一方請求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另一方反訴請求人身傷害及車禍損害之損害賠償。
二、為何對於離婚本訴有提起離婚反訴之必要
一般人多會認為既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也不想維持婚姻,本可以協議離婚,為何還要大費周章提起離婚反訴?離婚的原因究竟存在哪一方,法律上有何不同的評價,倘若其中一方或兩方都想探究事實真相是非對錯,往往會提起離婚反訴。另外,關於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與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歸屬若雙方未能有共識,藉由離婚反訴請求或一併解決,亦為必要途徑。
三、法院的審理與判決
(一)離婚本訴與離婚反訴法院會合併辯論合併裁判。
(二)法院的判決不外乎下列幾種:本訴和反訴均無理由,法院判決「原告之訴及被告之反訴駁回」;若本訴有理由反訴無理由,法院判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反訴原告之訴駁回」;若反訴有離由,本訴無理由,法院判決「准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離婚」「本訴原告之訴駁回」。若法院認為本訴和反訴皆有理由,如何判決?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涉及離婚之本訴及反訴,認為原審(即高等法院)以離婚之本訴經准許,而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離婚反訴之判決不妥。其判決指出,難於為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如有責任相同時,雙方即鈞請求離婚,始符合公平原則,認為高院判決不妥。但為指出應如何判決。一般認為法院應分別為反訴原告及反訴被告勝訴之判決,其判決主文應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准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離婚」,亦可判決「准兩造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