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邁的長者在臨終前要立下遺囑,由自己口述請他人寫下來,這種場景是許多戲劇中會出現情節,現實生活也可能會發生。這樣的遺囑法律上有沒有效力?答案是很可能無效。
年邁的長者在臨終前要立下遺囑,由自己口述請他人寫下來,這種場景是許多戲劇中會出現情節,現實生活也可能會發生。這樣的遺囑法律上有無效力?答案是很可能無效。現行法律對「遺囑」的方式有很嚴格的規定,要立遺囑務必先向律師或對法律熟稔的人請教,否則所立遺囑可能會無效。
一、口授遺囑在法律上是一種特別例外情形下才可以用的遺囑方式,只有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用「口授遺囑」,至於口授遺囑的方式有二:1.口授筆記遺囑: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據實作成筆記。2.口授錄音遺囑: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全部予以錄音。而且,這種遺囑方式效力只有3個月,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此外,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見證人中一人必須將口授遺囑提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所以,因為很容易無效盡量避免,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身體仍健康時預立遺囑。
二、委託律師「代筆遺囑」。現行法律規定普通方式遺囑有四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代筆遺囑」倘若要找律師代寫遺囑,用的方式就是「代筆遺囑」,作法為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名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者,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須注意者,
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可電腦打字)一般可委由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中之人,已熟悉法律者為佳。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指非法律上依法繼承而立遺囑願意贈與者)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質務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遺囑四種方式終有一種是公證遺囑,所以公證人自己或公證人事務所內之助理、員工等都不可為遺囑見證人。)
三、我國民法對遺囑的內容,未設定規定,凡是不違反公序良俗者,皆得依遺囑為之。民法明定有得依遺囑為之的事項,例如:捐助行為(如捐遺產給公益財團法人);監護人的指定(如未成年子女最後唯一的監護人父或母去世時,以遺囑指定監護人);繼承權喪失的表示(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者,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其不得繼承者。這點很重要,所以父母親若生前子女中有虐待或施暴的情形可寫入遺囑,明確表示該名施暴子女不得繼承,該名子女連特留分都沒有了。)
四、滿16歲的未成年人,不須要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就有遺囑能力。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才會發生效力。
五、遺囑人最好自己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執行人,但是繼承人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