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問題的討論是建立在夫妻雙方已判決離婚,而實務上多半妻會主張之請求權有以下五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2.代墊的生活費與子女扶養費 3.因離婚所受的損害 4.投保損害之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5.贍養費,各項請求內涵以下分述之:
這個問題是假設雙方是經由法院判決離婚為前提,因為若是雙方協議離婚,雖然仍有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和妻代墊小孩扶養費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問題,但一般而言幾乎看不到有針對這些請求權達成協議的,因為被請求的一方不認為應該要付那麼多錢,所以本問題的討論先建立在夫妻雙方已判決離婚。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舉例:A男B女民國90年1月1日結婚,100年1月1日離婚。結婚時A有財產100萬,離婚時共有500萬元,結婚後A為創業向人借款200萬元未還。B結婚時有財產200萬元,離婚時共財產600萬元,600萬元中包括之前車禍被人撞傷,對方賠償金共100萬元,其中30萬元是精神賠償慰撫金,200萬元是繼承父親過世的遺產。此時,二人的夫妻財產計算:A男:500萬元-100萬元=400萬元為婚後增加的財產,必須扣除債務200萬元,還剩200萬元。
2.B女:6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為婚後增加的財產,必須扣除他人賠的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及繼承而來的200萬元,因為這些都是和對婚後經營家庭的貢獻沒有關係。所以B女剩170萬元。二人相差30萬元(200萬元-170萬元)/2=15萬元,所以B女可以向A男請求15萬元婚後夫妻剩餘財產。
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的條件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以,不只是夫妻離婚,夫妻死亡也會有請求權的問題。
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必須從請求權人知道剩餘財產有差額之時起,二年內提出請求,否則時間過去再請求時,對方可以拒絕。
個案中被請求之一方若認為對方對家庭沒有貢獻,例如,浪費成性、整天游手好閒、不做家事、不帶小孩等,此時A男可請求法院調整或分除B女的分配額。
二、若婚前A男應付生活費而未付者(婚姻中的生活費包含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B女已自行支付者,B可以請求A男返還代墊的生活費或子女扶養費。
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民法第1056條第1項第2項)。
四、舉例:A男通姦,B女曾以A男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投保儲蓄險,因為A、B離婚,B喪失可以請求年金保險給付之權利。此時,B女可向A男請求(1)投保損害之賠償。(2)因為A男通姦造成B女精神痛苦之賠償。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為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舉例:A男B女離婚後,B女無一技之長,無法生活靠一己之力生活,而且因為從A男處可拿到的剩餘財產非常少,此時B女可向A男請求給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