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外遇」與「精神賠償」

侵害配偶權時,法律規定父母、子女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侵害配偶權的態樣有很多,例如配偶與他人有曖昧言語、一起出遊有牽手、擁抱或親吻等等,都算是侵害配偶權。至於精神賠償的數額,實務上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一、配偶外遇是侵害另一半的何種權利?

一般簡稱配偶外遇的行為是侵害到另一半的「配偶權」。「配偶權」的相關規定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這個規定在強化身分法益的保護,但範圍限縮在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及配偶關係,因為此等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痛苦最大,法律明定可請求慰撫金(精神賠償)。例如未成年子女被人強行帶走或配偶被人強姦。而外遇行為侵害配偶權之態樣可能很多,例如配偶和其他異性有曖昧言語,親熱的舉止行為,一起出遊並有牽手、擁抱或親吻等,都算是侵害配偶權

二、精神賠償(慰撫金)

精神賠償金額多少?雖然最高法院認為應斟酌加害人與配害人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但實務上,仍由個案審理的法官依心證斟酌判斷,當然,行為情節程度很重要其中「通姦相姦」發生性行為的情節最為嚴重,賠償金額數十萬,不過三十~五、六十萬都有可能,既然說都可能,某方面來說就是沒有一定標準的意思。口交行為可能比牽手、擁抱的舉止嚴重,判賠金額會比較高,但也不一定,有真實判決,有口交行為判賠金額高達40萬元,這個數字可能比很多刑事已經成立通姦的賠償金額還高。同出遊的案例最少有判賠3萬的,最高也有判賠10幾萬的。只能說,法官裁量權力很大。而且,類似此種判決,若以判賠金額太少上訴二審,實務上翻盤的機率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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