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件中,若債務比遺產多,大多會拋棄繼承。然而問題是,實務上多數繼承人無法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多還是債務多,此時限定繼承就能解決這樣尷尬的情況,假如清償後還有剩餘的遺產仍可繼承,若不夠償還也不必用自己的財產去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現行法律有關繼承制度,從原先的概括繼承,例外採限定繼承、拋棄繼承,修改為原則上「限定繼承」,例外為「拋棄繼承」。依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斷氣的那一刻)時,繼承人不用做什麼,就當然繼承了所有遺產和債務。若被繼承人死亡時,可以確定債務比遺產多,此時繼承人可依法律規定程序辦理「拋棄繼承」。但是,繼承人不能確定留下來的債務多還是少,或是可以確定留下來的遺產少於留下的債務,但繼承人不想日後被每一位債權人追討,想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不用對所有繼承的全部債務負責償還,而只需要用繼承的遺產去償還繼承的債務,假如清償後還有剩餘的遺產仍可繼承,若不夠償還,也不必用自己的財產去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這種程序,法律上稱之為「限定繼承」。
1.繼承人必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前面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有必要時,得延展之。這是新規定,因為有時遺產和遺債到底有多少,繼承人可能還要找找看才能確定。不過,聲請法院准許延長時間,也必須在三個月內,說明理由提出聲請。換言之,一般說來,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多數時候知悉其得繼承的時間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3個月內提供遺產清冊之聲請,倘聲請超過3個月的期限,聲請會被駁回。
3.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4.繼承人有數人時,如其中一人已陳報者,其他繼承人無須再為陳報。
5.繼承人在法院所定的債權報明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6.在法院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有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另外,未屆清償期的債權亦應清償。
7.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沒有依前面所說清償,導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舉例說明:A的父親去世,留下遺產500萬,A聲請限定繼承,法院公示催告期間,A將500萬元中的100萬元送給A父親生前交代要特別照顧的好友B。後來有債權人C和D出面報明債權,C和D每個人各有債權300萬元,則原本依限定繼承,C和D可以各分得250萬元,現在因為A將500萬元中之100萬元交付給B,導致C和D各短收50萬元,則C和D可以向A各請求50萬元的損害賠償,如果A沒有錢可賠償,C和D可以各自向B請求返還50萬元。但如果A已賠償C和D各50萬元,A則不得向B請求返還之前已經給付的100萬元。
8.最後要強調的是,繼承人若只是單純不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不會因此導致繼承人最後必須負起清償被繼承人所留下來債務之後果或風險。但須注意的是,此時若有債權人向繼承人請求,繼承人仍必須依照前面所說之清償方式,按債權比例清償,否則若導致有債權人受有損害,必須負起賠償之責。此種是繼承人不是透過法院而是自行清算遺產的方式。
A父親過世,留有遺產600萬元,A是唯一繼承人而且年滿20歲。A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假設有一位債權人B向A請求償還借款500萬元,在確定B確實有被繼承人死前向B借款之事實後,A償還B 500萬元後A原本以為尚可繼承100萬元,不料後來又有債權人C主張有500萬元的借款債權,則A是不是必須償還C的債權?應償還多少?
依法律規定,A未在期限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而且A已年滿20歲,此時A對於被繼承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B、C兩位債權人原本應可各自分得300萬元,但A已將遺產600萬元中之500萬元先給B,所以A除將遺產100萬元給付C外,自己還必須給付C 200萬元。另外,附帶說明,這個案例中若A未滿20歲,則法律上A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使有上面的情形,也不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