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案件只要法院可以裁准更生或清算開始等同是通過了,只是差別在個案中有無盡力清償及有無財產可供變價等問題,換言之最後須要清償債權人多少金額會因個案不同。為何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開始就等同是通過了。
所謂會不會通過一般的認知是指結果論,例如:我提的每月還款2,000元法院會不會同意,我聲請清算可以獲得法院直接免責…等,這是錯誤的。
正確的來說,只要法院可以裁准更生或清算開始等同是通過了,只是差別在個案中有無盡力清償及有無財產可供變價等問題,換言之最後須要清償債權人多少金額會因個案不同。
為何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開始就等同是通過了。因為若遭法院駁回,根本無法進一步討論如何還款可以清償甚至免責。
1、5年內有營業活動,月營業額平均超過20萬。
2、資產大於負債。
3、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要件亦無法補 正者。
4、無法配合必要之文件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
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5、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
6、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 履行其條件。
7、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
8、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
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只要有一家以上金融機構債務,須提出不成立證明書或釋明前有和解成立但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導致毀諾之原因,否則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得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