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交互詰問。
※主詰問原則上不得為誘導詰問,例外得為誘導詰問,所謂誘導詰問是指問話者對供述的證人暗示所希望的供述內容,而於「問話中含有答話」的詰問方式,例如檢察官詰問證人:「 你是否在案發當天在現場看到被告殺人?」,因其已將「看到被告殺人」的答話顯示於問題當中,有誘導證人為如此回答的情行,必須禁止此類詰問內容,若檢辯雙方在進行交互詰問或是法官訊問證人時,有誘導詰問(訊問)的情況時,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若未於當下表示反對,該異議權就視為喪失。
1.未為實體事項之詰問前,有關證人、鑑定人之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遊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2.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3.關於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 4.證人、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5.證人、鑑定人故為規避之事項。 6.證人、鑑定人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7.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進行詰問之兩造(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倘認為對方對證人之詰問(註)不當得當場為異議之表示。審判長對於異議,應立即處分。審判長就異議處分前,他造當事人或辯護人得就該異議陳述意見。
不當詰問之情形:1.與本案即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 2.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3.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4.不合法之誘導。 5.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項。 6.重覆之詰問。 7.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 8.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得拒絕證言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 9.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 10.其他為法令禁止者。